天天关注:做好相对不起诉后的“治理文章” 江苏基层检察机关以轻罪治理为着力点提升法治化履职水平

  • 商洛在线
  • 2022-12-23 09:03:46
  • 来源:检察日报


(相关资料图)

“我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一定会遵纪守法。”近日,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张某进行公开训诫,被害单位代表、律师等现场参与训诫活动。

今年7月10日至8月9日,张某在江北新区某超市购物,在自助付款时故意漏扫部分商品,先后8次窃取水饺、花生油、抽纸等物品,涉案金额共计1200余元。审查起诉中,办案检察官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考虑其系初犯,盗窃金额较少,认罪态度好,且已经退赔并取得谅解,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随后,根据《南京市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江北新区检察院决定对张某进行公开训诫。

据介绍,2021年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针对相对不起诉案件中发生的新变化,分类试点各项非刑罚处罚措施,做实不起诉“后半篇文章”。今年10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南京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指引》,其中规定不起诉案件适用的非刑罚措施包括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没收违法所得、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指引》还规定了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对象、方式、场所,行刑衔接的程序、步骤和方法等。

针对不同案件中不起诉之后“遗留”的问题,《指引》明确规定,被不起诉人有赔偿意愿而无赔偿能力、双方矛盾难以化解的,探索分期付款、预缴赔偿金等制度;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综合案件的性质,退赔、退赃、和解情况以及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建立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检察意见必要性审查机制;将社会公益服务纳入认罪认罚从宽考量因素,在被不起诉人自愿的前提下,将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作为认罪认罚的重要内容。此外,对于涉及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如果被不起诉人积极修复社会公共利益,符合终结公益诉讼案件条件的,可以决定终结民事公益诉讼。

“《指引》的出台,一方面解决了不起诉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另一方面助推轻罪治理体系下的检察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为不起诉群体规模逐步增大情况下解决社会治理难题提供了重要路径,有效预防再犯。”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勇说。

据统计,2021年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对950名涉案人员的行政主管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训诫被不起诉人2365人,其中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893人,另有324名被不起诉人自愿参与交通执勤、护学岗、社区防疫等社会公益服务。

标签: 检察机关 社会公益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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