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苏州中院出台意见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 商洛在线
  • 2022-03-23 14:56:48
  • 来源:中国江苏网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将之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绿色通道”拓展延伸到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以快立、快审、快执机制确保中小微企业账款及时回笼。

意见明确,从重从快审理涉嫌侵犯中小微企业财产权利,侵犯企业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各类犯罪案件。查封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优先采取“活封”措施,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不影响生产经营。

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适应市场需要且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中小微企业,意见明确积极运用预重整、重整等手段进行拯救。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将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同时,正确区分用人单位恶意欠薪与确因经济原因拖欠工资的不同情形,对暂时存在经济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

促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意见明确,依法妥善审理涉中小微企业的各类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意见提出,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赔偿制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在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权益的同时,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商业秘密。依法审慎对待中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创新创业行为,严格把握入罪标准,确保无罪的中小微企业和经营者不受刑事处罚。(记者 顾敏)

标签: 苏州中院 实施意见 中小微企业 账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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