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修订部分价格项目

  • 商洛在线
  • 2021-11-12 17:01:10
  • 来源:南海网

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和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2021版)》的通知,12月1日起,海南省将执行《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2021版)》,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含“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

该通知指出,《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2021版)》涉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主要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为基础,并包括未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内的海南省历年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各级各类非营利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2021版)》项目提供医疗服务,并保证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其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据介绍,2020年1月1日,海南省在全国率先实现省级统筹,但目前仍存在省属、海口、三亚、陵水、其他市县等5套医疗服务价格版本,导致各地群众看病个人负担和医保报销费用不一致。同时,还存在市县同等级医院价格高于省属最高指导价等问题。

此外,现行的《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2004版)》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发展和监管要求不适应、收费标准已经不适用。

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和统一最高指导价

《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2021版)》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价格类型分为最高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暂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三种。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省统筹统收统支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城镇从业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管理模式的要求,统一全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最高指导价。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公立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分别执行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不得上浮;各市县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暂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价格必须分别报省医疗保障部门和省卫生健康部门事前备案,备案价格必须为实价,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变更价格须重新事前备案。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政策的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加成比率、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医保支付方式及标准,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规定执行。

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提高6项、调低29项

为促进分级诊疗和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为15元/人/次,其中:医保报销13元,个人支付2元;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为10元/人/次,其中:医保报销9.5元,个人支付0.5元。一般诊疗费项目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病历手册、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不含药物、一次输液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血液和血制品等费用),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二、三级医院选派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医师、退休医师、“候鸟”医师诊查费可按执业注册所在公立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为体现妇科、儿科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提高妇幼健康和生育服务水,明确多胎超声检查等收费问题,允许0-6周岁儿童手术加收15%。

为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新制定胎儿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血浆置换、假肢与矫形器治疗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4项,规范检查检验类主流方法学27项。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的原则,提高医疗服务价格6项,均增幅48.95%;修订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说明、除外内容50项;调低明显高于全国均水的检验类等价格项目29项,均降幅30%。

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严查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

该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对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最高指导价及实际执行的价格等,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要告知患者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情况,按照患者自愿的原则开展医疗服务和收费,不得暗示或强制病人接受医疗服务。严格执行门急诊收费明细账单、住院收费一日清单等制度,并在为患者出具收据和收费明细清单时,必须列明各项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计价方式、收费金额等内容。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本通知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计价说明规范收费,不得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医疗服务项目已包含的或应提供的内容,包括相关服务、仪器设备、器械和医用材料、药品和自制制剂等,医疗机构不得分解或以各种名义让患者另行购买。

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完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监管体系,进一步控制不合理处方、不合理耗材和不合理药品等行为,有效促进医疗机构依法行医,规范执业行为,提升医疗质量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严查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记者 王小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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