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店加盟踩坑?郑州一法院判决:退还5万余元保证金

  • 商洛在线
  • 2022-04-11 13:00:20
  • 来源:大河报·大河财立方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鲁维佳)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网红经济的盛行,加盟“网红品牌”也成为不少人的选择,然而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不在少数。4月11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因特许经营引发的案件。

【案情】

加盟店多项承诺无法兑现

法院判退还5万余元保证金

2018年,在郑打拼的何某拟创业。经过一番考察,何某与某梦公司签订了《商品托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某梦公司授予何某该公司名下某童装品牌的特许经营权,并提供包括开店选址、店面运营、物品采购、经营管理等在内的全方位指导和核心技术,何某需缴纳10000元作为品牌保证金,并缴纳特许经营货品保证金15万元。加盟期限为三年,如任何一方违约,应赔付违约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何某交纳了品牌保证金等费用,随后在某梦公司的指导下开了一家某品牌童装直营店。

合同签订后,何某认为某梦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敷衍了事,不仅签合同前的诸多承诺都无法兑现,而且由于某梦公司自身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向他及时供货,影响了店面正常的经营。多次与某梦公司沟通无果后,何某将对方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某梦公司返还剩余的特许经营货品保证金55947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在于: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的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进行经营活动,且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具体到本案,双方签订《商品托管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本质上符合特许经营合同基本特征。双方之间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商品托管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并非因某梦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酌定某梦公司返还何某已支付保证金55947元,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加盟商应依法披露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

承办此案法官随后表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许经营行为凭借其投资周期短、效益高、经营管理模式与营销策略相对成熟的运营模式,受到了不少创业者的青睐。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网红经济的盛行,加盟“网红品牌”也成为不少人的选择。但因行业领域鱼龙混杂,部分特许人虚构经营资质、虚假宣传,一些加盟者法律风险意识不足、对所加盟行业了解不深入等因素,因仓促加盟所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特许人为了逃避监管,通过签订多份合同、变更具体条款文字表述等隐蔽方式,规避法律责任,给被特许人维权带来新的困难。

对此,人民法院注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涉及特许经营的各类矛盾纠纷,努力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和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持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判令被告返还有关费用,不仅有效维护了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了诚实守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投资有风险,加盟需谨慎。此外,加盟商应当诚信经营,依法向对方披露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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