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将全面推行“林长+检察长”制

  • 商洛在线
  • 2022-04-22 16:28:34
  •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刘瑞朝

对行政监管、法律监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事件,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4月22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河南省林业局了解到,河南省林长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林长+检察长”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以后,针对林草湿等生态资源管理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河南检察机关将与林长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每年共同研究选取一个或几个领域开展专项行动,形成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合力。

《方案》提出,建立省级“林长+检察长”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检察院、省林长办公室共同召集,听取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重点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检察院、省林业局、省林长办公室和省级林长制工作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省、市、县(市、区)设立“林长+检察长”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林长办公室,由林长办公室、检察机关选派人员组成。市、县参照省级模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

检察长协助林长依法治林。发挥检察长“法治助手”作用,协助林长统筹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治林,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检察法律监督各自职能优势,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林草湿等生态资源保护突出问题,实现行政执法和检察法律监督有效衔接,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林草生态资源协作联动机制,形成保护发展合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方案》提出,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要积极作为,主动发现问题,协作解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对行政监管、法律监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事件,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根据《方案》,河南省将发挥刑事检察作用,对已构成林草湿等生态资源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究而没有移送,或者行政机关已移送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机关要进行刑事立案监督,防止出现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

发挥民事、行政检察作用,依法办理涉林草湿等生态资源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挥公益诉讼检察作用,对负有林草湿等生态资源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检察建议主动整改、按期完成、按时回复。

检察机关要和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开展整改质量“回头看”,可邀请专业组织参与整改情况验收。对行政机关不回复检察建议、不依法不充分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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